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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17年未见面的子女,法官调解促亲情重续

2025年10月11日 07:34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孩子,是爸爸以前对不住你们姐弟!”看着眼前这个17年未曾谋面的儿子,杨甲(化名)惭愧中流下了泪水。

  “爸爸,以前的事情翻篇了,以后我和姐姐会照顾你。”此时的父亲杨甲面容苍老、身体病弱,杨一(化名)最终还是选择放下对父亲的怨恨,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白露人民法庭充分运用“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了一起令人唏嘘的赡养费纠纷案。

  早年,杨甲与前妻张微(化名)婚后育有儿子杨一和女儿张悦(化名),后因家庭矛盾,两人协议离婚,儿女都跟随母亲生活。彼时一双儿女尚年幼,在跟随母亲生活期间,杨甲一直未按照约定承担抚养责任。17年间,两名儿女也未曾与杨甲见过面。

  今年年初,杨甲突发疾病,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无奈之下,杨甲一纸诉状将子女诉至法院,希望杨一、张悦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

  得知被早已不联系的父亲起诉,起初杨一、张悦内心抵触又气愤:“作为父亲,17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职责,现在我们也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赡养。”

  一边是生活陷入困境亟待解决赡养问题的年迈父亲,一边是多年来未享受父亲关怀而心存芥蒂拒绝赡养的子女,承办法官唐海群深知“赡养案易判,亲子情难圆”。考虑到案件背后隐藏的17年情感隔阂,法官没有简单开庭审理,而是通过杨甲的前妻张微先行联系杨一、张悦。

  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向杨一、张悦传递了杨甲多年来对儿女的愧疚之情。同时,向杨甲表达了杨一、张悦多年来过不去的心结,并阐明了若父母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减轻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情形。

  随后,承办法官以“百善孝为先”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切入点,从法理、情理、伦理等多方面进行沟通,劝导杨一、张悦主动迈出亲情“破冰”的第一步。最终,通过承办法官12天的温情调解,姐弟俩决定赡养父亲,这对因“早年父未养”产生17年隔阂的骨肉亲情得以重续。

  9月23日,杨甲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杨一、张悦也表示已经商量好前往老家探望老杨。

  当父子再次见面,杨甲主动握住杨一的手,当面向儿子表达歉意。随后养老院工作人员为父子俩拍下了一张珍贵的合影,也宣告着17年的情感隔阂迎来了“破冰”。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其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承办法官唐海群介绍,尽管法律是如此规定,但父母索要赡养费应该是建立在抚养子女的基础之上,这既是法律条文背后“权利与义务对等”立法精神的体现,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对家庭伦理的基本期待。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会综合考量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具体原因,若父母是因自身经济困难、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无法抚养,子女成年后仍需依法承担赡养责任;但若是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却恶意遗弃、虐待子女,或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子女受伤害情况等,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避免让“过错方”单纯依靠法律条文获得不当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赣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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