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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鹰潭多名不法分子被判刑!

2020年09月24日 08:54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一些人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前不久鹰潭中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多名不法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14年贵溪市塘湾镇某村小组想修建祠堂,但无资金,便决定将本村的一处沙洲承包给他人开采硪砂,被告人吴某龙、汪某平等人决定承包该沙洲进行开采,并于2014年12月16日与村理事会协商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人杨某纯、李某明等人参与入股,并于2015年1月4日与吴某龙一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吴某龙一方具体负责开采砂石,李某明一方开始筹备购买与搭建设备。

  2015年4月份,吴某龙一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采砂销售,所得销售款双方均分。直至案发时,杨某纯等人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汪某平、吴某龙等人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4.67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龙、汪某平、杨某纯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

  原审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平、杨某纯、吴某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平、杨某纯、吴某龙的家属分别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平、杨某纯、吴某龙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分别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鹰潭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某龙、原审被告人汪某平、杨某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上诉人吴某龙称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其自首和主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形,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鹰潭法院不断推出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环资类犯罪行为,为鹰潭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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