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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药店“借疫情”哄抬物价被处罚

2020年02月21日 11:43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反映,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1日对月湖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该药店出库单,从店内电脑上提取了2019年12月1日以来的95%*500ml的酒精(货号326780)的销售情况表,发现该批次酒精2020年1月23日下午至1月27日销售价格从6.5元/瓶提高至10元/瓶。2月5日对当事人作进一步核查,提取了2019年11月13日以来17cm*9cm医用护理口罩(灭菌级)(货号979591)的销售情况表,发现该口罩1月23日起零售价由1.5元/只提高到5元/只。

  该药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酒精、口罩等防疫用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文件要求,此行为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调查与处理

  经批准2020年2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该药店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1)2020年1月23日下午到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95%*500ml的酒精(货号326780)21瓶,该商品进价为5.1元/瓶,进销差率(倒扣差率)为49%;1月19日之前(含当日)销售价格为6.5元/瓶,进销差率(倒扣差率)为21.5%。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疫情防控用品药品时,存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第(三)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第二条第(一)项:“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超出文件规定多收差价金额为73.5元。

  (2)2020年1月23日13:08分到1月23日20:39分,当事人以5元/只的价格销售17cm*9cm医用护理口罩(灭菌级)240只,该商品进价为0.74元/只,进销差率(倒扣差率)为82%;同一批次口罩1月19日之前(含当日)销售价格为1.5元/只,进销差率(倒扣差率)为50.67%。(同上理由)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超出文件规定多收差价金额为840元。以上超出文件规定多收差价总金额为913.5元。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销售酒精、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价格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差价款913.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使用法律条款精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出现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 1 月 19 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第二条第(一)项:“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赣市监法〔2020〕3号)要求:“对于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重行政处罚”。办案机构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责令退还消费者多收差价款913.5元,逾期未退的上缴鹰潭市财政,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切合案件实际,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典型意义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上出现很多商家哄抬物价的现象。此类行为的不断发生,影响了商家和顾客之间的相互信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竞争氛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部门加大对哄抬价格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报道和抨击,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事情的不断发生,有助于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彰显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来源:鹰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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