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日前,我省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出台后,我省迅速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并结合全省实际,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补充。同时,注重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增加了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内容,形成了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办法》要求,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一次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例行督察及“回头看”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同时,我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可视情况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专项督察事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等。
此外,为了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监督,我省还围绕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定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对派驻监察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将提出监察意见,包括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内容。
张林霞 陈光胜 游菊婷 记者林浩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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