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兴起,许多不法之徒打起了网络影视的主意,盗版方式层出不穷。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先后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某鹅大电影”(后更名为“某虎影厅”)、 “某风影视”、“某武影院”。
其间,袁某某为吸引人气,提高上述微信公众号流量,进而引流至其公众号内小说、游戏端口充值获利,便通过技术解析手段从互联网采集影视资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公众号内设置端口播放相关影视作品。观众进入上述公众号后,只需进入对应端口,然后点击播放即可实现在线观看相关影视作品。
经鉴定,上述公众号内及公安机关从袁某某处依法扣押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内,共有可播放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1142部(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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