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西法院受理一审、二审涉黑涉恶案件分别为1262件和523件,审结1164件和488件,平均结案率超九成,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发布会上,还通报了8起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平均结案率超九成
2019年,江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准确、有力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年来,江西法院受理一审、二审涉黑涉恶案件分别为1262件和523件,审结1164件和488件,审结率分别为92.23%和93.31%;受理一、二审涉“保护伞”案件120件,审结106件,审结率为88.33%。一审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2036人,重刑率达29.18%,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达48.44%。
据介绍,江西高院早在专项斗争之初,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套路贷”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去年以来,为优质高效审理好涉黑涉恶案件,江西高院制发了《关于纵深推进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以提升政治统领力、领导组织力、队伍战斗力、保障支撑力为抓手,构建真抓严管、善抓实干的多层次责任落实体系,并以各级法院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扫黑办作为工作主体,协调法院精干力量组建综合事务团队、专业审判团队,构建“一队主攻、多队参战”工作格局,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积极创新审判机制
在重大涉黑恶案件审理中,江西高院严格落实“三项规程”,即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要求重大涉黑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制作详实的庭审保障预案、庭审提纲,保证庭审调查有序高效进行。江西高院在总结全省涉黑恶大要案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法院审结涉黑恶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实现了结案增长跑赢收案增长。
江西高院还制发了《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巡查暨案件评查工作方案》,按照“一统三分”,即统一组织、分级开展、分批实施、分类安排的原则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标中央督导组反馈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梳理问题清单,落实整改要求。制发《关于提高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质效的方法要点》,积极推行“四分四统”审判法,得到了最高法、中央督导组充分肯定。全省法院受理一审、二审涉黑涉恶案件数同比增长了8.11倍,审结数增长了16.39倍。
全省法院发出631份司法建议
江西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禁止令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全省法院一审、二审判处财产刑共计13.53亿元(不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立案执行468件,涉及财产2.8亿元,执行完毕228件,执行到位1.08亿元。以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为突破口,凡案必查、一案一剖析,深挖严查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及其“关系网”“保护伞”,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线索1371件,流转处置1371件,已核查651件。
江西法院通过审理涉黑涉恶以及“保护伞”案件,发现社会综合管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2019年,全省法院就涉黑涉恶案件发出司法建议631份,收到建议反馈448份。
此外,依托江西高院建成的基层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数字化法院办案系统,建成了涉黑涉恶案件信息管理可视化平台,提高了涉黑涉恶案件监管的及时性和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典型案例
1.彭泽县鲍某亮等30人涉黑案
案情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鲍某亮以老乡、同学、朋友等为纽带,陆续网罗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鲍某亮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汪某海、胡某财、欧某鑫、黄某、方某文、黄某、张某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余22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该组织在彭泽县浪溪镇多个矿区非法经营柴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90余万元,仅在宏浩矿业南采区就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为寻求庇护,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该组织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
裁判结果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鲍某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鲍某亮服判,不上诉;其他被告人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奉新县罗氏兄弟等40人涉黑案
案情从2007年开始至2017年年底,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在奉新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以罗一、罗二为组织者、领导者,黄某、熊某、洪某斐等9人为骨干成员,雷某、刘某等29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同学帮”为基础,通过不断吸纳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一个人数众多,层级清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71起,共致2人重伤,11人轻伤,19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168391.3元。
裁判结果奉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一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罗二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某等3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6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等。该案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永新县徐某波等23人涉黑案
案情199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波便开始加入违法犯罪团伙。2005年10月,徐某波指使他人持菜刀砍杀贺某某并致其重伤。2007年7月,被告人徐某波公然持枪对抗公安民警执行抓捕。2013年7月,徐某波刑满释放后,网罗旧部,并吸纳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永新籍服刑人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人数众多、成员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80余万元,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9起,违法行为4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波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芦溪县吴某萍等28人涉黑案
案情吴某萍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混迹社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08年,吴某萍参选芦溪县芦溪镇东渡村村委会主任,在被取消竞选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贿选及安排手下陈某峰等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因芦溪县工业园在东渡村大量征地,吴某萍插手工程项目来获取经济利益,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3年逐渐形成。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该组织以在芦溪县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
裁判结果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萍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所有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5.乐平市余某锋等15人涉黑案
案情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余某锋通过多次实施持械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乐平市区及周边区域建立以其为首的黑恶势力范围。余某锋刑满释放后,又在余家村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继续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余某龙、余某祥、余某发等人为骨干分子,吸纳被告人余某灿等十多人为一般参加者,壮大以余某锋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余某锋通过“以黑养商、以商护黑”的模式,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15起违法犯罪活动和9起违法行为,致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损坏财物价值6.9万余元,通过强揽工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86万余元。
裁判结果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章贡区李某君等14人非法传销案
案情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李某君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虚假的“富美一生”产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章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以谈恋爱、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通过不间断看守、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人身自由数十日,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财共计67800元,且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裁判结果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该案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南昌林某等9人敲诈勒索案
案情2017年8月,被告人林某与黄某等人出资,在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成立南昌中金普惠公司,聘请被告人胡某等7人负责放款及催收。为谋求高额不法利益,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利用部分车主急需用钱的心理,以“违约金”、“保证金”、“外访费”、“GPS使用费”、行业惯例等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虚高借款收据、车辆质押合同、融资服务协议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及文书,预先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及多种违约责任以迷惑借款人,并要求上交汽车备用钥匙、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等。随后紧盯借款人,一旦发现借款人有逾期还款或该公司肆意认定的违约行为,便通知催收人员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车辆。之后,以不缴纳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就低价变卖车辆相威胁,勒索被害人钱财。先后实施了17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林某、黄某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昌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彭泽县汪某君保护伞案
案情被告人汪某君在2007至2018年历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687万元。其中收受鲍某亮财物共计人民币34.587万元,从而对鲍某亮在彭泽县城周边和黄花镇等地方开设的赌场以及鲍某亮在彭泽县浪溪镇麻山村宏浩矿山旁私自经营一家无证加油站不履行查禁职责。鲍某亮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彭泽县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审结该案,以被告人汪某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汪某君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图 廖溢爱 舒磊 记者徐明 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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