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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对王某国等3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2019年10月10日 17:27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10月10日上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国等3人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

庭审现场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国利用高利借债、在澳门赌场做“洗码”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2013年开始,为了谋取更多利益,被告人王某国以高额工资、买房资助、做生意入股等手段笼络被告人王某男、朱某江(另案处理)及任某良、袁某春(另案处理)等人入伙,并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王某国为首要分子、朱某江、王某男为骨干成员、任某良、袁某春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主动接触有经济实力的内地人员,组织他们去澳门赌博并为他们提供筹码(即“出码”),以挣取赌场返利;并对少数参赌人员采取了殴打、威胁、滋扰、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等方式索取债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被告人王某国、王某男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国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索要债务,拦截、恐吓、殴打、跟踪、滋扰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男参与赌博、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任某良参与非法拘禁、一起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贵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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