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鹰潭市月湖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以网络交友为名将被害人何某、张某、唐某、刘某等人骗入传销窝点,以威胁、恐吓、毛巾捂嘴、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在窝点内,逼迫被害人购买所谓的“产品”,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磊、韩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少干、李西霞有期徒刑一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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