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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暴力传销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05月14日 09:26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5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刘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提起公诉,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数罪并罚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建立5个传销窝点,有组织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抢劫、非法拘禁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抢劫犯罪7起,金额达130237.35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

  该传销组织层级分为: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业务员、新人六个层级,刘某某为经理级别,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产品2800元/套,实则无实物),以购买产品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并可根据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层级,按发展人员数量及购买产品数量获取各层级相应利益。该传销组织以“谈恋爱”“帮助找工作”等名义将被害人骗至本市传销窝点,通过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胁迫,直至直接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手机、银行卡密码,转走被害人银行卡现金或者将被害人信用卡、花呗套现,抢劫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说法】

  近年来,非法传销类刑事案件在鹰潭市区呈多发、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鹰潭市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形象。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刘某某案时,及时将相关案件进行并案审查起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上报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将此案作为涉恶案件挂牌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中,刘某某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刑负责,故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检察官后语】

  目前,非法传销不再单纯地依靠洗脑、拉身边的亲朋好友来发展下线,往往是通过网络平台,以谈恋爱、找工作等名义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采取非法拘禁、暴力等手段胁迫被害人购买所谓的传销产品。被害人购买产品后,传销窝点的主任、管家会对其放松看管,一部分被害人选择合适的机会逃离了传销窝点,少部分被害人彻底被洗脑,揣着“成功梦”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大部分被害人因为已经购买了产品,试图加入传销,发展下线,挽回损失,由被害人转变为害人者,走上非法传销的犯罪道路。为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轻信网络交友,不要只身进入陌生人的住所,一旦误入传销窝点,假意顺从,选择合适的时机逃跑和报警,绝不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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