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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的沙霸、贵溪的恶霸、余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2019年04月17日 15:53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4月以来,全市法院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工作纵深推进,一批又一批涉黑涉恶势力被绳之以法。

  案件一:月湖区七名“沙霸”被判刑

  近年来,鹰潭市月湖区一沙霸团伙多人纠集在一起成立所谓“便民服务队”,盘踞凯翔书香公馆小区近三个月,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欲装修业主、承接装修工程的从业人员、装修材料经营人员,高价购买其提供的短斤少两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次数达十余起,获利56740元。

  月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余某、吴某某、桂某、徐某强卖商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强卖商品而予以帮助,各被告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彭某某、余某、吴某某、桂某、徐某依托“便民服务队”纠集在一起,并拉拢邬某某、李某某为共同长期实施强迫交易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余某、吴某某、桂某、徐某、邬某某、李某某七名被告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二:贵溪市吴某等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官某为同村村民,2015年以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被害人李某承包了上清镇某村某水库,在李某对水库进行维修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为抢占水库,指使被告人官某堵路,致使李某无法维修。2015年,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强占李某水库养鱼,周某甲因此事将李某打伤获刑七个月。2016年,李某将某水库申报农业项目,并于2017年3月动工,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官某以水库达不到项目建设标准,虚报并占用了其山林面积为由,多次前往龙虎山农业局、纪检委等部门上访,并以继续上访相要挟向李某索要钱财,后李某被迫支付8.18万元,其中,吴某分得6.9万元,周某甲分得7000元,官某分得5800元。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参与上清镇某村农田改造项目竞标,但未中标,被害人夏某、吕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吴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商定通过阻工向夏某、吕某索要钱财,并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丙、吴某某参与阻工索要钱财,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吴某等人到现场阻工,并以继续阻工相要挟,索要夏某、吕某8.5万元,但因案发未得逞。

  贵溪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吴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吴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官某、周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吴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下述判决:主犯吴某、周某甲、官某分别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四个月、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三:余江9名村霸被判刑

  2014年底和2016年,农业行政部门分别将“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两个标段工程设在左某祥等被告人所在村。被告人左某祥等左家村民合股参与竞标。最终各标段分别被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挂靠建筑公司中标。未中标的众被告人多次开会商议“在左家的工程只能由左家人做,其他人做不成”,决定找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买标。在买标遭到汪某某、宋某某拒绝和被告人所在村的小组长的反对后,左某祥等人则以“你不卖给我们,你也做不下去”相威胁,并用烟灰缸将提出反对意见的村小组长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村小组长左某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多次准备组织施工,均被左某祥等被告人以煽动村民干扰、拔掉施工放样打下的木桩、言语威胁称“下田施工就打”等方式阻止施工。该三项工程因左某祥等众被告人阻止施工,农业行政部门和施工方被迫将项目转移他处,致使农业行政部门损失测量费14.5万余元,施工方损失近1.2万元。2014年4月,被告人左某光与万某辉(另案处理)因赌博发生纠纷,在万某辉带人殴打了左某光后,左某光纠集左某辉、左某飞、左某新、左某祥、左细某等与万某辉电话约定斗殴。左某光一方30余人携带洋铲、木棍等工具前往约定地点等候,期间乡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得知后,到现场阻止,将村民劝回家。万某辉也纠集了70余万家村民持砍刀、洋铲等工具前往斗殴时被公安特警拦住。当晚斗殴未果后,左某光与万某辉又约定次日重新来过,次日下午,万某辉又纠集约100余名万家村民持洋铲、锄头等工具准备与左某光斗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到场阻止,防止了械斗发生。2017年12月,被害人王某兴驾驶三轮电动车到被告人左某文吊瓜基地加工吊瓜,因其电动车在途经基地马路时碾压了该公司晒在马路上的吊瓜籽,左某文的父亲与王某兴发生争执,左某文与一同吃饭的左某祥开车赶到现场。下车后,左某文将王某兴的鼻子打伤致其鼻子当场流血,左某祥也过去殴打王某兴。经鉴定,王某兴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余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祥、左某光、左某新、左某辉、左细某、左微某、左某文、左某飞等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宗族势力,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左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左某祥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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