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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熏辣椒被诉惩罚性赔偿

省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具有示范样本意义

2018年11月14日 09:5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在此次“深化公益诉讼工作彰显江西检察担当”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七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全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样本意义。

  赣首例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郭某某违法使用硫磺熏制辣椒。经检验,郭某某熏制的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限20多倍。

  2018年6月15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29896.8元;被告郭某某承担现场扣押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的销毁费用;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意义】该案是江西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检察机关大胆提出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非法拆解废弃铅蓄电池被诉

  【案情】武宁县郊区一家铅蓄电池“黑冶炼厂”非法雇请多名工人拆解废弃铅蓄电池。殷某某、殷某、胡某某负责冶炼厂日常经营管理。

  2018年4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30日,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88525元;对涉案全部危废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40985元。

  【意义】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庭审后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请,改变了以往对污染环境犯罪“重惩治、轻修复”的状况,较好地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案情】安远某公司在水源地养殖生猪,所产生的污粪水经过简单沉淀后直接排放,流入东江源头。安远县环境保护局曾对该公司提出整改措施,但该公司并未按要求整改。

  2018年4月20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安远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环保局会同县生态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该公司投资1700余万元进行污染处理和设备采购,并已全部投入使用,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意义】该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县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并迅速落实整改到位,排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取得显著成效。

  诉前检察建议消除水源安全隐患

  【案情】肖某元、肖某忠和刘某某在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安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内设置网箱进行养鱼,造成万安县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

  2018年6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农业局依法履行水域养殖生产的监管职责,县农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

  【意义】检察院从发展大局出发,以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最终工作目标,针对万安湖上游十公里范围内24户违法网箱养鱼养殖户,多次与县农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现万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内的网箱已全部拆除或搬迁,拆除搬迁面积1.6万多平方米。

  督促履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案情】南昌县某建材公司自2005年以来,一直未按要求安装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该公司锅炉烟气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林格曼黑度1级标准一倍。2017年,南昌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但该公司依然违法擅自生产。

  2017年10月26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涉案公司主动缴纳欠缴的罚款10万元整,升级了环保设施。

  【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打破“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坚持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维护公益的同时,又有效促进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办案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检察建议追回国有资产收益

  【案情】原隶属国有企业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城西老站”土地、房屋等资产,在2003年企业改制移交国有资产时,因移交手续不健全等,致使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落不明,土地权属不清。

  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向萍乡市国资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依法追索仍处于流失状态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萍乡市国资委很重视,就相关监管及租金追回问题进行协商,追回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收益。

  【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追回了多年流失的国有资产收益,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临门一脚”助解决争议问题

  【案情】金溪县宗地编号为DFJ2017011、面积为63492.7平方米(约95.24亩)的地块,经拍卖出让,最终由某公司竞得,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其后,该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1.716亿元。

  2018年6月1日,金溪县人民检察向金溪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汇报该案情况,并与该公司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有效协商达成一致。 【意义】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既与县国土局沟通,又在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跟进监督,促进争议问题最终解决,防止国有土地资源收益长期不能落地,在解决土地出让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临门一脚”的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文/记者陈旻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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