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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江西高院公布今年第二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14日 09:5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为了进一步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昨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第二批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全方位打击拒执犯罪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开展全省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2018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从2018年1月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对拒执犯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356人。同时,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依法采取公诉、自诉并行模式追诉拒执犯罪。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此外,定期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进一步明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为全省人民法院精准打击拒执罪提供示范和指导。

  案例具有广泛代表性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经过全省中基层法院报送,由省法院最终筛选评审确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诉讼程序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犯罪的两种追诉途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被告的行为特征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说,此次10起典型案例的集中公布,进一步表明了江西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进一步指导全省各地法院准确高效打击拒执犯罪,进一步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支持各级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犯罪,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发挥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2018年第二批)

  案例1将股权转给女儿逃避执行

  【案情】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夏某、江西某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74173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已涉嫌拒执罪,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因夏某在刑诉前主动履行义务,结清全部执行案件。2018年10月9日,夏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深挖被执行人财产,固定其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的涉嫌拒执罪证据,虽然其在判决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已构成犯罪。

  案例2法人代表转移财产被判刑

  【案情】2013年3月23日,谭某向郭某某借款50余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借款到期后仍有27万元未归还。2015年7月25日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谭某归还郭某某借款269890元及利息。在审理期间,谭某与郭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以谭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谭某经营一家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达到顺利支取公司收入又规避执行目的,谭某通过间接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再由张某的账户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法院判刑。

  案例3公司拒绝执行老板受刑罚

  【案情】2014年12月19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对南昌县幽兰镇江陂村民委员会和南昌某米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米业公司半年后归还针织厂厂房给江陂村村委会。直至2016年9月5日,法院将本案移送南昌县公安局,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2017年9月12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南昌某米业有限公司罚金五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米业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仍不知悔改,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某抗拒法院执行,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4提前转移巨额征地款获刑

  【案情】定南县人民法院2013年判决邬某应返还兰某某47万元欠款及利息。邬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初,邬某得知其所有的定南县“天九山庄”有部分土地及房屋将被征收,遂委托其姐夫陈某某办理相关事项,领取了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等补偿款85万余元,并将该笔补偿款进行了转移。2018年年1月20日,邬某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6月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惩戒被执行人,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通过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并逐步利用社会资源织起庞大、严密的执行网络,共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为了2900元钱打伤法官

  【案情】2015年11月2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某诉被告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偿还邓某某欠款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2月3日,法院执行人员前往邱某住处强制执行,邱某态度恶劣,揪扯执行人员,并煽动村民李某等人围攻执行人员。2016年6月3日,兴国法院判决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邱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煽动村民,致使执行人员受伤、法律权威受损,本案的判决被对于打击拒执犯罪、净化执行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6拒还购车款领刑一年

  【案情】万载县人民法院经过缺席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判决赵某支付李某购车款159800元及利息。赵某采取驾车外出、经常更换居住地、拒签法律文书等,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藐视司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明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最终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7拒绝还款被判缓刑

  【案情】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傅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在丰城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丰城法院判决:由被告人归还借款及利息75万元,但傅某置若罔闻。2018年7月9日,丰城法院收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于次日立案。8月16日下午,丰城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典型意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是违法行为。一旦拒执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算还钱也逃脱不了刑事处罚。本案给心存侥幸的“老赖”敲响了警钟。

  案例8 “老赖”开厂有钱不还

  【案情】2011年6月24日,孙某驾驶小汽车与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肖某某受重伤,孙某驾车逃离。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肖某某各项损失56万余元。因孙某系新干县人,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7月,执行人员找到孙某后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孙某毫无履行义务的意思还阻挠家属凑钱。法院查明,孙某其弟弟名义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厂,孙某使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资金交易量巨大,银行卡户名亦为他人。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刑,孙某这才主动赔偿肖某某损失。2017年12月18日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采取悬赏执行方式发现其长期躲藏在外,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使用资金,虽然其在判决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其行为已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9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案情】2013年起,蒋某、刘某等人应聘至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务工。2015年3月,该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15年12月16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凤仪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等47人工资款250162.88元。但凤仪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项。遂川县法院认为,凤仪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吴某不但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反而以身试法,故意非法转让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并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劳动者合法的工资权益无法保障的严重后果,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教训深刻,社会警示作用明显。

  案例10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判拘役

  【案情】胡某某与赖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广昌县人民法院判令赖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赖某陆续偿还了胡某某借款10万余元。从2015年起,被告人赖某拒绝还款,胡某某遂向广昌县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2018年7月9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赖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法院生效判决后,为逃避债务隐瞒自己在物流生意和贩卖农产品生意上的收入,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改正,属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徐明 程爱娣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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