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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哪一方具有优先权?

2018年10月16日 10:5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例

  肖某系A公司员工,2012年4月1日,肖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月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15日,肖某接到公司的通知,公司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肖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肖某则认为自己在公司各方面都做得不错,且公司待遇也好就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肖某就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本案中,公司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第(五)项之规定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在这两种合法的情形下,哪一方具有优先权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具有优先权,因为在仲裁实践中认可劳动者的优先权会造成用人单位在被迫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或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刁难劳动者等。维持这种劳动关系还不如解除劳动关系。文/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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