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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西省消防条例》首次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违法行为

2018年09月11日 10:14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新版《江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并颁布实施。与修正前相比,新版《条例》在“智慧消防建设”、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和充实。

   ●看点一:楼梯间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新版《条例》最大亮点是“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都是违法行为”。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点二:消防设施维修可使用住房维修资金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责任和经费支出,简化了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程序。 《条例》规定:“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看点三:学生宿舍应设置安全用电监控装置

  新版《条例》明确:“寄宿性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置智能型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看点四:立法推动“智慧消防建设”

  新版《条例》根据火灾预防的实际需要,借鉴部分省市的成功经验,在物联网技术普遍应用的大趋势下,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充分运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电器火灾监控等技防、物防措施,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谢林丰 记者黄建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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