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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交警凌晨排除近百枚“定时炸弹”

贵溪一男子非法运输瓶装石油液化气被查

2018年05月09日 09:49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法治鹰潭网讯 贵溪市罗河镇一男子在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跨越区域到抚州金溪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从中牟利。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驻鹰潭白露治超站民警闻讯后迅速进行了处置,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目前,该男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驻鹰潭白露治超站民警依法移送龙虎山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被扣押的非法运输车

    5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驻鹰潭白露治超站负责人艾建忠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运输贩卖瓶装液化气。接到举报后,艾建忠带领2名协警迅速赶赴现场——龙虎山高速收费站出口处布控拦截。凌晨3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赣L7T009的轻型厢式货车驶出收费站,民警立即示意这辆轻型厢式货车靠边,在对这辆车例行检查后发现,该车装载的近百个液化气罐均充满了液化气,其中有数十个钢瓶属超期或报废的钢瓶。

    艾建忠告诉新法制报记者,车主吴某是贵溪市罗河镇人,其驾驶的赣L7T009的轻型厢式货车所载瓶装液化气重量严重超过了车辆核载重量,超载达200%,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吴某将被扣6分,并处1900元罚款。艾建忠说,由于吴某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随后,交警部门依法将吴某移送龙虎山公安分局处理。

    据业内人士介绍,使用超期或报废的钢瓶充装液化气,随时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燃等燃气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可以说每一瓶“黑气”,就是一枚随时可能被引爆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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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违法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买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文/图 记者刘勇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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