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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8年01月16日 10:30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丁某系A公司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6月1日入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丁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约定丁某的月工资由13500元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2017年5月15日,公司通知丁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决定以丁某月基本工资13500元为基数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而丁某认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其实发月平均工资17500元为标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双方当事人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丁某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之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案中,B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66元,三倍则为14898元。丁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500元,高于该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本案中丁某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14898元/月。延伸一下,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也就是说不能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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