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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09月26日 08:4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2016年2月3日姜某应聘进入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转正后工资3200元,次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6年7月份,姜某到当地社会保障局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发现,公司是以当地最低缴费基数(2120元/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而不是以她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姜某遂与公司沟通要求以其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7月15日,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以其工资为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之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由用人单位申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机构核查,属于行政行为,对该行为的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姜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应该予以驳回。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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