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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风险提示书

2017年06月13日 09:05    编辑:叶子豪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为方便当事人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本委不予受理,即使受理 也会驳回申请。

  二、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除得不到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超过本委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时效

  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

  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不按时预交仲裁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仲裁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仲裁费用的,本委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请求,不按规定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的,本委将不予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待证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九、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委认可或者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本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也可以提供经本委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不能出庭的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予以认定,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委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的,本委将对反请求的内容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本委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对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委,致使本委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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