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委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仲裁权利、仲裁义务及应遵守的规则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辨论,请求调解,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3、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仲裁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准许,双方有查阅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庭审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仲裁义务
1、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仲裁权利。
2、申请人对自己陈述的案件事实和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反驳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义务,举证应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3、自举遵守仲裁秩序,严守仲裁庭纪律。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遵守的规则
1、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参加仲裁活动。开庭时,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的;可缺席审理。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缺席审理。
2、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庭指挥。当事人陈述依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应当围绕仲裁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申请补充陈述。辨论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讽刺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4、当事人、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正确履行仲裁义务,不得有下列妨害仲裁的行为:妨碍他人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干扰仲裁庭的审理;采取行贿、请吃、请玩、请钓或者攻击、诽谤、谩骂等手段影响仲裁庭的公正、独立审理案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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