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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证事项

2017年06月12日 15:36    编辑:叶子豪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由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题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委托书文本;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声明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声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声明书文本;

  (四)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公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立遗嘱人病危时除外);

  (二)遗嘱书(立遗嘱人病危时可由公证员代写);

  (三)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立遗嘱人病危时除外);

  (四)立遗嘱人年满七十周岁,须提供司法鉴定报告;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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