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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躲避执行债务更换名称 鹰潭中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成功调解

2017年05月26日 10:06    编辑:叶子豪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5月23日,鹰潭中院通过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导致其经营受限,迫使其主动联系申请人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陈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鹰潭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陈某工程款510万元及利息。裁决生效后,浙江某建设公司拒不履行,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鹰潭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扣划了浙江某建设公司存款20余万元,之后未发现其他财产,也未能联系上其负责人。正当案件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线索称浙江某建设公司将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并仍在经营。经过核实,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原名称已经被多地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断定其更名是为了继续经营,故立即将被执行人更名后的名称列入失信名单。果然,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请求和解,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申请人30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作出分期还款承诺。

  据悉,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联合惩戒,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除了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外,还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等各个方面受到限制,有力地促进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

  文/范文正 范超 记者徐茹萍


  来源:中国江西网鹰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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