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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

鹰办发【2016】 19号

2017年06月12日 15:27    编辑:叶子豪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鹰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

  鹰潭市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鹰潭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客观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主线,着力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服务管理日趋规范,质量效能得到提升,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机构网络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稳不足、保障措施欠缺较大等问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惠及民生、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全力扩展法律援助范围,倾力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竭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合力打造法律援助环境,求真务实,奋力开拓,走出一条具有鹰潭特色的法律援助之路,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市法律援助覆盖面显著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市县地方财政投入显著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网络体系明显健全,人员配备明显增强;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在临街一楼建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服务窗口。

  二、惠及民生,全力扩展法律援助范围

  1.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将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及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群体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法律援助工作。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统一调整为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对军人家属、军人遗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对正在获得司法救助及因见义勇为请求赔偿人员,对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及申请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提高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比例,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性法律援助服务团队。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落实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促进社会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发挥法律援助“12348”咨询热线释疑解惑、维权指导、路径指引等功能,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建立法律援助与公共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的衔接机制。做好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制度,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落实。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规范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机制,适度放宽通知辩护类刑事案件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等工作力度,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试点,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三、夯实基础,倾力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4.实施法律援助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主抓手,按照法律援助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市、县、乡三级法律援机构窗口化、临街化、一站式建设。依托现有法律援助站点,健全各级法律援助实体窗口,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以及法院、看守所、部队、学校、农民工聚集区等法律援助站点布局,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运用“互联网+”,打造市、县、乡三级网上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加快推进集援务公开、信息查询、咨询服务、统计分析、网上监管和网上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等功能于一体,全要素、全流程、全集成的法律援助业务系统研发和运用,并逐步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信息化促进法律援助管理提质增效。升级改造“12348”法律援助专线水平,逐步实现“12348”专线与网上服务大厅功能融合,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信息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鹰潭军分区政治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加强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着力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不稳不足问题,按照法律援助机构市级不少于5人、县级不少于3人、乡镇级1至2人的标准,充实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发展壮大村居(社区)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加快建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库,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源不足问题。加大法律援助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深化法律援助志愿活动,鼓励、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市编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实施法律援助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法律援助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加快临街一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要求,统一窗口场地及设施建设标准,配齐电话、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档案柜、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和身份证识别仪等必要装备,完善无障碍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规范服务,竭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7.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市司法局负责)

  8.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法律援助质量和监管标准体系,优化流程,提高效能。规范案件指派流程,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资质条件,确保案件质量。严格案件承办标准,公开法律咨询、诉讼事项、非诉讼事项办理流程。统一法律援助机构场所标识指引、功能设置和服务项目清单,提升法律援助的精准度。(市司法局负责)

  9.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工作衔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对接、资源共享,推动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法律援助审查效能。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制度,对行动不便的受援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及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符合条件的申请,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对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调配合,降低受援人异地维权成本。(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鹰潭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10.提升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建立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综合研判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农民工集体讨薪、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群体性事项和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各环节质量监管。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其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市司法局负责)

  五、强化保障,合力打造法律援助环境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年度重点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法治鹰潭和综治考评内容,健全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拿出具体时间安排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职责,落实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公安户政及交警、房管、国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依法调取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和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便利,免收信息、资料等材料调取、复印等费用。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编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按照本意见要求,全力做好法律援助机构项目建设、临街窗口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充实配齐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市委、市政府督导部门要对照本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跟踪督导,以确保本具体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到位,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形成合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宣传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13.完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级负担、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适度增加。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市、县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司法厅,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经费。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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