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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运输途中货物损失,谁要担责?

2025年08月06日 01:51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客户基于对知名物流品牌资质及服务的信任,与该品牌加盟物流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可收到货物后却发现有不同程度损坏,进而要求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加盟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某知名物流公司)。2023年5月,原告邹某找到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商议餐具、家具、瓷器等物流承运事宜。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利用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快递运输平台为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原告按其要求支付了运费。在承运期间,客户投诉其运输货物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要求退款,原告邹某在采取退款等措施后起诉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未按约将货物完好运送至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致使原告货物受损,其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货物损失赔偿责任。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加盟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成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因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经营外观高度一致,原告基于信赖知名品牌的资质及服务订立快递运输服务合同。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但存在未督促、监管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标明加盟店或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过失。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损失原因、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定被告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邹某赔偿货物损失;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对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特许经营加盟商作为独立主体,需要承担履约责任。特许人虽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未履行监管义务而导致客户混淆特许加盟商与知名品牌之间的关系,就会被认定为 “过错方”,需承担补充责任。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无论是加盟商还是特许人(品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品牌形象与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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