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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走别人的小摩托,你真“刑”!

2025年07月15日 01:33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1日,被告人叶某在某园区务工时,发现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车棚内的摩托车钥匙未拔,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当晚,被告人叶某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回家中后供自己上下班使用。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673元。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江某。领回被盗摩托车后,被害人江某对被告人叶某书面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贵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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