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盛行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余江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了解如何依法维权,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抖音店铺“某某冰岛古茶”购买了一款标题为“某某冰岛甜班章霸韵”茶饼,支付货款1279.9元。
收货后,原告发现茶饼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但产品执行标准发布于2008年6月17日、实施于2008年12月1日,生产日期早于标准发布日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此外,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企业为“某某茶厂”,与包装标注的“云南某某古树茶茶厂”不一致,且后者无企业注册信息,涉嫌虚假标识。
原告于6月13日向12315投诉,工商部门受理后因被告拒绝调解而终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该茶饼时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等),且茶饼标签缺失合规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279.9元;原告于同期退还商品,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退还则折抵货款);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12799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务必核对标签信息(如生产日期、许可证号是否匹配),保存交易凭证;若遇问题,及时通过12315或诉讼维权,十倍赔偿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商家“明知”。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并确保标签真实合规。否则,不仅面临赔偿,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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