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窃取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并且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23年5月20日因盗窃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3年10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王某某在某饭店,徒手掰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88元的8包阳光利群香烟;同日凌晨2时20分许,王某某通过同样的手段进入某卤菜店,盗窃一包牛肉;同日凌晨2时55分许,王某某通过同样的手段进入某文具店,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400元。2023年10月25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对日常生活中小偷小摸不以为然,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则是犯罪,最终身陷囹圄悔恨已晚。只有依靠勤劳的双手,遵纪守法,才能拥抱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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