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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2024年01月05日 09:24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把握“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认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广泛推行“免罚清单”运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积极践行交通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好向优。

  案例1: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某主动来鹰潭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城客大队供述其名下的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过期17天,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该网约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有效期超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经查询,当事人李某某首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存在拒不接受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车辆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当事人进行了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该案例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免罚。

  案例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丁某某在鹰潭北站因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被乘客投诉,经交通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驾驶员丁某某为首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交通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存在拒不接受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且承诺及时改正,今后运营过程中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经交通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取得投诉人(乘客)谅解。该起投诉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该案例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免罚。

  这两宗免予处罚案件中,交通执法人员坚持罚教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交通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免予处罚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也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违法行为当事人仍然负有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明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免处罚情形时,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通过签署告知承诺书、责令改正、现场普法等配套监管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其消除违法行为,自觉守法。


  来源:鹰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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