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原告江某在被告公司上班,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7月27日,原告受被告指派,与同事王某、袁某乘坐公司三轮车送木料,中途三轮车撞到路边树木,原告从三轮车摔下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11月,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52000元。
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鉴定原告受伤为工伤,达7级伤残。2023年初,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并要求依法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状态。待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法官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除已赔付给原告的各项费用之外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在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剩余8万元被告在2024年2月9日前付清。至此,双方的争议解决,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时有发生,作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避免发生危险。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在工作时若受到伤害时,劳动者应及时要求进行工伤鉴定,确认是否构成工伤及是否构成伤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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