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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款玩消失,法院只用了这一招...

2023年11月20日 10:55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肖某向某置业公司购置婚房30万元,因资金紧张且肖某系该置业公司员工,置业公司特批准其先支付15万元,剩余15万欠款于2022年4月23日前付清。肖某离职后,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该置业公司于2023年8月起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肖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审理

  案件起诉至余江法院后,法院立刻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发现肖某更换了手机号码且人不知去向。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法院提醒该置业公司可以申请对肖某进行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完毕后,肖某主动联系法院。法院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一致确认肖某尚欠某置业公司10万元,调解协议签署时肖某当场支付购房款3万元,剩余购房款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避免争议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保障当事人权益,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善用保全措施不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但民诉法105条规定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来源: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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