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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拘留所又“伸手”,法网难逃必严惩

2025年06月20日 07:13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现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从拘留所释放当天回家途中又盗窃......近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赵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八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当天,赵某某从拘留所出来步行回家途中,途经一汽修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宋某的车辆未锁车门,趁机盗走车内一部手机。当日,宋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案。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2025年2月,赵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机被当场查获,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勿以盗窃数额小而心存侥幸,如若行为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减半认定,仍可构成犯罪。因此切勿因小利触犯法律,尤其曾有违法犯罪记录者更应引以为戒。赵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当天又盗窃的行为不仅凸显出其主观恶性大,更反映出对法律的漠视,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盗窃等各类侵财犯罪,切实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醒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是底线,莫让贪念毁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来源:贵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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