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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打鸟,判刑+赔偿

2025年05月09日 07:09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莫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莫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广东籍男子莫某来到沪昆高速改扩建工程贵溪段务工。期间,莫某发现宿舍附近一树林中鸟类较多,为食用“野味”,其通过网络购买材料,自制弹弓狩猎鸟类。2024年6月,莫某在上述树林狩猎鸟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莫某于五六月份多次使用弹弓,在上述树林中狩猎,并猎获野生竹鸡、山斑鸠、八哥、牛背鹭等12只鸟类。同年11月,莫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2月4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同时就该案进行公告。2025年1月17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莫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经公开开庭审理,审判机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全部请求。

  检察官提醒

  为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二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清网护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处以网捕、掏蛋、弹弓等方式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全面清除捕鸟网,对以买卖、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鸟类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清网行动”为契机,持续开展打击设网捕鸟和爱鸟护鸟宣传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大家,鸟类是人类的朋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做鸟类的守护者,做生态文明的倡导者,切莫因一时贪念作出违法犯罪的事。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弓箭、弓弩、电击或诱捕装置、套索、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来源:贵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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