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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鹰潭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5年05月06日 02:52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选编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鹰潭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新就业形态下应穿透双方所签“表面协议”

  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快递公司要求邹某注册登记“某某快递店”个体工商户,后与“某某快递店”签订区域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快递店”承接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收、派业务,按照业务量及考核得分月结费用,并约定代理服务标准、考核方案等。合同签订后,邹某在某快递公司指定区域从事快递收、派业务,接受某快递公司的管理。2023年3月,邹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邹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邹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快递公司虽未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要求邹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之签订代理服务合同,表面上形成代理服务关系,但实质上邹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服务标准、考核等均受某快递公司严格管理,费用标准由某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并按照业务量及考核得分逐月结算,双方之间并非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代理服务活动,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遂判决确认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劳动关系与代理、承揽、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之签订协议,意图通过“隐蔽用工”方式将劳动关系伪装为代理、承揽、合作关系,进而转嫁用工风险、规避法律义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适用形式审查,而应穿透双方所签“表面协议”,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对于符合主体身份、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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