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屏障,鹰潭公安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清网护鸟”专项行动,全力守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联合林业等相关部门,集中对山林、湿地、农田等鸟类活动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网络平台进行地毯式清查,全面消除问题隐患。期间共出动警力1615人次,集中排查整治野生鸟类栖息地30余处,消除安全隐患11处,清剿捕鸟网、猎夹等非法工具300余件,查处非法猎捕案件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2起,关停非法交易网店3家。
深化协同治理 形成打击合力
鹰潭公安深化部门联动机制,依托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10余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跨领域全链条监管。加强基层共治模式,发动乡镇干部、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参与巡查,组建“护鸟巡逻队”50余支,覆盖全市重点区域;推动“村规民约”纳入护鸟内容,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司法衔接协作,与检察院、法院建立案件快速移送机制,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确保“捕、诉、判”全流程高效衔接。
强化主动侦查 提升打击效能
科技赋能巡查,依托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热成像及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山林、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全天候监测,精准捕捉非法捕猎活动迹象,实现“空地一体”巡查模式,大幅提升执法效率。分类精准施策,对以“护农”名义架设防护网的行为,通过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牟利性非法猎捕,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以案释法形成震慑效应,专项行动期间,梳理并公布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保护鸟类安全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形成强大震慑。
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和谐氛围
普法宣传全覆盖,通过“全警大走访”、社区宣讲、发放倡议书等形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公众生态保护意思,全市已累计开展宣传活动200余场次,覆盖群众10万余人。创新传播形式,利用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护鸟公益广告,曝光典型案例,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形成“警民联动”共治格局。引导生态理念入民心,联合教育部门开展“爱鸟周”主题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参与鸟类保护实践,推动形成“知鸟爱鸟、拒食野味”的社会共识。
下一步,鹰潭市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化“清网护鸟”行动,推动整治常态化、制度化,坚决守护生物多样性安全,切实保护好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鹰潭贡献公安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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