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买完房屋后,总免不了和小区物业打交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因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物业费未交时发生的纠纷,谁是适格的被告。
案情简介
小江,2014年出生,其名下有商铺两套,2017年,小江的父亲江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江名下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从2022年起,江某某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遂将小江及江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江虽是房屋户主,但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是否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人是小江的父亲江某某,江某某作为房屋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监护人,是物业服务费的责任主体,故应由江某某支付物业费,对物业公司要求小江支付物业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管是业主还是房屋使用人(含租赁户),只要在服务期限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都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江某某作为房屋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监护人,是承担物业费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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