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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枪误伤人!鹰潭一地法院判了……

2024年12月16日 10:49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有人却偏好“野味”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还误将他人击伤。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某山区使用气枪狩猎,由琚某负责使用气枪射击、肖某和童某负责驾车寻找及拾捡猎物。期间,琚某误将正在务农的周某击中,导致周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报警,该案案发。

  该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10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带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在某山区内猎捕野鸡、野兔、麂子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琚某非法狩猎8次、肖某非法狩猎1次、童某非法狩猎2次、谢某非法狩猎2次。经鉴定,四被告人所获猎物价值总计近三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童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琚某、肖某、童某就民事赔偿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周某谅解。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人足额预缴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四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公益赔偿诉讼请求,有相应证据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支持。

  据此,贵溪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肖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全国最美护林员肖冬样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该案,贵溪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车站职工代表、贵溪市第九中学部分师生代表等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


  来源:贵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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