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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拖欠工程款,余江法院介入...

2023年09月11日 15:36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拿到20余万元执行款。

  简要案情

  2017年,聂某挂靠在某公路公司余江分公司(下称余江分公司)名下实际承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完工之后,经依法审计确定工程总价为1260257.94元。然而余江分公司在拿到工程款之后只支付了1048300元给聂某,剩余211957.94元一直拖欠未支付,聂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余江分公司同意在2023年3月24日向聂某支付211957.94元工程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执行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余江分公司未履行,聂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余江分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同时线下对余江分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余江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考虑到该笔工程款已经拖欠近6年,为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执行法官随即对余江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进行拘传,向其了解余江分公司的运营情况。面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俞某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余江分公司在甲方单位尚有工程款未领取。得知这一线索,执行法官立即前往了解情况,但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由于手续尚未齐全故无法发放,案件陷入僵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法官依法追加余江分公司上属公司即某公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后,某公路公司经慎重考虑,为避免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遂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聂某支付了执行款,至此,这起拖欠六年的工程款在执行团队的努力下终于到位。

  事后,申请执行人聂某来到余江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余江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拒执责任,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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