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鹰潭网 >> 省内要闻

江西统一劳动争议案裁审标准

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对37个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答

2020年05月20日 09:18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近日,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37个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了解答,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裁审衔接等内容。

  近年来,全省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及各系统内部之间,因裁审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亟须加以规范和指引。《解答》重点围绕裁审办案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解答》的出台,有助于达到统一全省裁审标准,提升裁审质效的目的。

  关键词·出台背景

  裁审标准不一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记者了解到,《解答》共计37条,分别对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裁审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审理标准进行了统一。《解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裁审办案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开发和运用,企业的用工形式已从单一模式转向多元模式并存的局面,而劳动争议也相应地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另外,全省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及各自系统内部之间在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时因裁审标准不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解答》的出台正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的迫切需要,也将进一步统一全省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优化办案流程,强化案件调解,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解答》明确,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限内 6种情形可认定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 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屡见不鲜。

  《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均不纳入审查范围。

  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解答》明确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七个方面,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关键词·劳动关系确认

  在校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或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确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解答》明确,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解答》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基数首先从其约定

  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解答》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不属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文/邓智元 首席记者方维芳


  来源:(省高院)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179、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 技术支持:新法治报社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