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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这个男子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拘役

2019年12月02日 17:47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催债不成,企图通过多次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目的,终被判刑。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和贵溪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为逼迫徐某偿还债务,余某纠集其亲友六人,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5月21日、5月28日、6月21日以断电、堵门等方式四次破坏贵溪市A公司及租用该公司场地的其它五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文/徐晨 黄小辉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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