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女子林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不按照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到户籍地接受社区戒毒,于日前被贵溪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决定。
林某于2018年6月在鹰潭市月湖区因吸食毒品被查处,月湖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在户籍地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一年多来,林某百般躲避,一直未按规定及时报到,致使其户籍地周坊镇社区戒毒机构无法对其开展定期尿样检测等社区戒毒管理措施。其行为触犯了《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据此,贵溪市公安局周坊派出所依法传唤林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林某社区戒毒期间仍吸食毒品,其尿样呈阳性。8月14日,贵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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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叶洁群 俞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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