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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运营养老床位将超50%

江西发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突出公益属性

2019年08月14日 10:56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根据该计划,我省将突出公益属性,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为家庭照护失能失智者提供护理培训

  到2021年,新增有效供给床位5万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0000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1200个,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3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

  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任务,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配套养老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交付产权人;属于业主共有的,交付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托管。已交付使用的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养老院连锁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小微服务网点,所设床位同等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2020年年底前,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鼓励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我省要求,突出公益属性,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承接被取缔养老院收住老年人临时安置任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支持福利院改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福利院,委托民办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集中收住特困失能老年人。支持空白县(市)新建突出护理功能的福利院。

  鼓励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予以改建或重建。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我省还将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院在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

  依托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整合、盘活省直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资源,实施集团化专业化运营。市、县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

  中高等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必要工作经费以及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55%以上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50%叠加落实建设补贴,并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的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政策。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以及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记者朱叶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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