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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罗成员逞凶顽 法不容情必严惩

2019年05月14日 09:26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

  多名社会青年以同乡、同恶习为联系纽带,以混社会为目的相互抱团,为扩大影响、壮大势力,以讲义气为名,不断以小恩小惠网罗成员,逐渐形成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等9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对汪某某等9人判处二年零八个月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某某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裴某甲、丁某某、黄某甲、叶某某、金某某、黄某乙、江某甲、江某乙及裴某乙、彭某某,金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汪某某为首要分子,裴某甲、丁某某、金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汪某某指挥,以汪某某在贵溪市电厂生活区的出租屋为活动场所,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汪某某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7年8月14日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9月17日敲诈白田平安采石场老板;2017年9月21日为使汪某某逃脱抓捕,持刀砍伤协警;2017年9月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伤害无辜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说法】

  2018年1月19日二高、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事实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高法、省检、公安厅、司法厅印发的《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1)组织特征,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一名或数名明显的首要分子;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2)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主要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类犯罪活动;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包括:首要分子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成员以该犯罪集团名义实施,并得到首要分子认可或默许的犯罪活动等。

  本案中,以汪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汪某某租住的电厂出租屋为活动场所,由汪某某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维护汪某某利益,该集团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性、行为性及危害性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汪某某从拉拢集团成员到租住房屋提供活动场所,从有意识地为作案提前准备凶器到集中统一保管,并且其在每起犯罪活动中起纠组织、领导作用,应认定为集团首要分子;裴某甲、丁某某作为“左膀右臂”、金某乙作为“军师”在集团中的作用仅次于汪某某,并多次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作用突出,应当认定为集团重要成员;叶某某等人跟随汪某某混社会,听从汪某某指挥,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维护汪某某的利益有组织的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集团一般成员。

  【检察官后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是一场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防止恶势力坐大成势,危害社会,努力营造“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的强大社会氛围。(贵溪市检察院)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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