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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首部实体法《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12月27日 16:07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法治鹰潭网讯 12月27日,记者从《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的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法。此条例将于明年的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鹰潭信江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信江监测断面水质逐年下降,总磷、总氮指标偏高;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以及农业面源污染,城区及部分沿江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到位;备用水源缺失,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问题。因此,鹰潭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江饮用水水源,是指信江鹰潭段(含-级支流)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同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江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从而使鹰潭行政区域内信江干流及一级支流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全部纳入到《条例》的调整范围,贯彻了对信江饮用水水源“全域一体”进行保护的理念。

  《条例》还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作了重复性规定,此外,在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都相应增加了部分禁止性行为。并主要针对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如分散养殖和放养畜禽、破坏草坪、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洲滩野炊和露营、停靠船舶、洗涤等,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对上位法已设定处罚的,没有作重复规定。

  在工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方面,《条例》重点就加强城镇、工业集聚区的南污分流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等作出规定,并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同时,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存放固体废物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以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保护鹰潭信江使用水水源,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发挥积极作用。文/记者余亚男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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