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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年11月23日 09:25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法治鹰潭网讯 4月11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罗某平雇用曹某福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做事,2014年1月4日晚,曹某福按照罗某平的吩咐将废铁装车时从货车上摔下,致使腰部等多处受伤。曹某福向贵溪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罗某平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贵溪市法院于2015年6月27日依法判决罗某平给付曹某福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9595.60元。罗某平、曹某福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罗某平在鹰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期间,于2015年8月23日将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90000元出卖给叶强亮,此后离开贵溪,并更换电话号码,长年在外。鹰潭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平给付曹某福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8170.60元。2015年12月23日,曹某福向贵溪市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贵溪市法院于同日向被告人罗某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罗某平限期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各项义务,被告人罗某平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2017年3月1日,贵溪市法院将此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罗某平在南昌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平与曹某福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某平于当日一次性给付曹某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8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孔德明、李进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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