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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夫妻和好财产协议

2018年11月14日 16:02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儿子出生后,妻子自行外出经商,期间未能安份守己,与异性发生不良性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所有房产权(住房和店面房)首先过户到我们的儿子名下,产权归儿子所有……”

  这样一份无奈的《夫妻和好财产协议》却未能最终挽救婚姻。

  媒妁之言,让一对19岁的年轻男女相识相恋,并在半年后同居共同生活。但是,随着儿子的出生、领取结婚证和外出经商,他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却没有因此步入正轨,反而逐步陷入混乱。日前,余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胡江萍和被告孙桂林离婚,并就小孩抚养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作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

  原告胡江萍和被告孙桂林同年出生,丈夫孙桂林月份大胡江萍两个月。2004年下半年,原告胡江萍、被告孙桂林经媒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共同生育儿子,2007年年中补办结婚登记。遗憾的是生子、结婚、共同生活经商,并没有巩固他们的夫妻和家庭关系,从此后,混乱成为他们十年家庭、婚姻和经商生活的主基调。

  婚初,原告胡江萍和被告孙桂林感情尚可,不久,原、被告外出经商,但对于收入管理使用、店面值守劳务分配等双方缺乏默契,另外,被告亲情观念、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对于夫妻关系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沟通、协调的意识较弱,存在一定的家庭经济处分权独揽的思想,除了一般的生活资金原告有保障,对家庭财产的处置,不懂得或者缺乏与妻子商量的意识,日久,导致妻子内心多有不满。

  面对这样一种家庭氛围和夫妻关系,原告胡江萍虽多次表达不满,年轻的被告孙桂林感觉到了,但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感受到妻子的不满和变化。由于原告胡江萍和被告孙桂林双方的父母或经商或经济条件都较好,家庭经济的优越感养成了他们不服输、不能欺的个性,而且,培养了他们很强的社交和社会活动能力。这两种本来不应当被看做是缺点的特质能力,用在积极的一面,有可能培养出一名优秀的人才,但如果以消极的心态应对家庭矛盾和生活,则可能断送一个幸福的家庭、一段美好的婚姻等,原告胡江萍似乎选择了后者。

  自补办结婚登记后,原告胡江萍认为,我小孩生了、结婚证领了,夫妻共同生活也这么多年了,却依然在家里生活的不痛快,心里非常不服气,便经常不告而别离开家庭,或独自外出,或暗约朋友结伴游玩,当然,起初或是去别处经商的父母哪儿诉诉苦,或者是与朋友一起去散散心。但每一次回到丈夫身边,局面并没有改观,这更加令原告胡江萍失望苦恼,原告也年轻,她并不知道查找自己的问题,主动改变,挽救正在走向失败的婚姻和家庭,而是一次又一次的选择离开、逃避。随着离开的次数、失望的次数多了,终于破坏婚姻的“细菌臭虫”不断滋生蔓延,直到侵蚀到了他们健康的婚姻肌体当中。直到有一天,被告孙桂林偶尔发现原告胡江萍手机中有与他人暧昧的短信,双方为此大吵大闹一场,无奈只好双双返回老家。

  为了维持夫妻感情,巩固家庭关系,不久,被告孙桂林带着原告胡江萍重返原来经商地经商。遗憾的是,经历了三年的混乱家庭和夫妻生活“磨难”,原告胡江萍其实在失败的婚姻关系中已经走得太远,在经历了短则十天半月、长则数月半年,十数次的不告而别、离奇失踪,加上他们的年轻气盛以及无知,他们的夫妻关系其实早已名存实亡,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被告孙桂林虽然年轻却显得异常宽容,也许,被告并没有真切知道原告到底走出多远,或者没有想得有这么严重罢了。时间到了2013年春节后,原告胡江萍再次独自外出半年之久,被告孙桂林第一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可原告居然不同意离婚,在磕磕碰碰生活了一年后,他们签下了一份《夫妻和好财产协议》,内容大意为:“儿子出生后,妻子胡江萍自行外出经商,期间,未能安份守己,与异性发生不良性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所有房产权(住房和店面房)首先过户到我们的儿子名下,产权归儿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将协议所涉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

  毕竟心已经不在了,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原告再次不辞而别独自外出达半年之久。鉴于这一情形,被告孙桂林向原告胡江萍提出按《夫妻和好财产协议》协商离婚,但原告依然不同意,不得已,被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又因家人劝说撤诉作罢,随后双方开始分居。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冷战和反思后,2018年初,原告胡江萍到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胡江萍诉请与被告孙桂林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小孩一直在被告孙桂林父母家生活多年,从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孩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原告胡江萍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酌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共计10万元。同时,法院对双方名下房屋、债务等进行了分割。但被告孙桂林要求原告胡江萍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夫妻和好财产协议》虽能表明被告胡江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出轨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故法院对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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