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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14日 09:51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国家层面有《安全生产法》,我省有《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什么还要出台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对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有更明确的规定吗?”

  ……

  11月1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龙卿吉介绍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制订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宣贯措施。据悉,《办法》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制度创新取得丰硕立法成果

  “2017年新修订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但相关规定不便于操作,须进一步细化。”当日,龙卿吉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制作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宣贯措施。

  近几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研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遏制重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龙卿吉表示,《办法》是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经过了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多次沟通协调多个阶段,最后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则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龙卿吉指出,鉴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特殊性,需要更细化、更具体、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管用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据介绍,《办法》共五章38条,其中加强创新了17项制度,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

  明确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是行动的指南,良法带来的是善治。

  《办法》明确了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在定期排查上,《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等七个方面的事项进行排查。在特殊事项专项排查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布或者修改,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以及大型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上岗、交班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确认制度。《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有效,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等事项后方可进行操作;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所、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人员交接工作。

  涉多主体责任方面,《办法》确定,因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存在发包、租赁行为,或者同一建筑物由二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产生多个责任主体的,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要求发包、出租、管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有据可查细化事故隐患预防责任

  事故隐患重在预防。《办法》为此规定了危险警示和告知、灾害预警、事故隐患台账管理以及复产验收等制度。

  《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域,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惩治。

  复产验收,是《办法》一项重要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发动群众明确举报权利并予以奖励

  执法检查能有效促进事故隐患排查。《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要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同时,《办法》规定对乡镇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处理,包括责令排除,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等。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目的是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对于事故隐患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依托信息平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都有举报的权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办法》

  日前,省安委办就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深入浅出、全方位地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在《办法》施行当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学习《办法》体会的署名文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学习培训是《办法》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省安委会强调要做到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为《办法》正式施行,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

  据了解,《办法》实施一年后,省司法厅将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或予以修正。

  ◎文/图记者李井红 余桂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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