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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是否有效?

2018年10月29日 09:03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例

  付某系A公司聘请的会计,2016年3月1日入职。付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合同约定付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6月1日,由于公司的文员李某家中有事辞职了,公司便与付某协商由其兼职并每月加工资800元。付某考虑到自身工作也不是很多,兼职文员也能忙得过来,便答应下来。公司与付某协商一致,但并未就该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刚开始一个月,付某兼职文员能够应付下来,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兼职的800元工资。但8月份公司订单增加,工作量突然增加,付某兼做两份工作虽然能够完成但比较累且认为与公司仅是口头约定,便向公司提出不再兼职。公司以付某能胜任工作且一时无法招到其他人员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付某便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是否有效?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口头变更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当事人就不能提出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而无效的主张。本案中,劳动者付某与公司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超过了一个月,因此,付某应当与公司协商解决,而不能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不履行变更后的工作内容。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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