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鹰潭网 >> 以案说法

企业注销后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2018年10月29日 09:02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例

  赵某于2015年10月7日入职A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一职。2016年12月25日,赵某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还有两个月工资共计6400元没有拿到。赵某多次与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赵某因在新公司工作比较忙,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直到2017年10月12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6400元。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根据赵某提供的公司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

  说法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之规定,公司被注销以后就不能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从该法条可以看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均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但被注销以后就不可以。企业法人的吊销、撤销与注销是有很大区别的。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而企业法人被注销,则表明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就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中赵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因公司法人资格的消亡而被驳回。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179、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 技术支持:新法治报社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