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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给外姓人?村规如此规定不合法

2018年08月03日 15:32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法治鹰潭网 近日,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某村小组以村民吴某一家四口为外姓人员未载族谱为由,根据村民会议和《村规民约》,拒绝向其分配该村征地补偿款。法院认定该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依法判决村小组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支付吴某一家征地补偿款八万余元。

  村里的土地因园区建设被国家征用了,吴平(化名)一家人却高兴不起来。当邻居们都欢欢喜喜拿到了征地补偿款,村里分了两次钱,自己一家四口却分文没得。原来,村里已经开了会,认定了他们一家属于外姓人员,不属于该村村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在《村规民约》第三条上规定:没有记载在该村某氏族谱(或外姓人员)上的一律无田地分配。因此,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都没有吴平一家四口的名字。

  吴平自然是一肚子的气,自己从小出生、生活在村子里,妻子登记结婚、两个孩子也落户在村里,就仅仅因为和村子里大多数的姓氏不同,就被《村规民约》白纸黑字地取消了村民资格,没有田地分配,拿不到征地补偿款。左思右想,吴平一纸诉状将村小组起诉到了余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因出生、结婚而取得该村小组所在地常住户口,且未将户口迁出,因而应具有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小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四原告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相关条款内容无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文/左文涛、黄栩晟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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