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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8年07月02日 10:10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例

  林某系A公司员工,2010年3月入职,从事驾驶员工作。2016年4月1日,林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某撞死,刘某重伤。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林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刘某不承担责任。2016年11月28,经B市C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A公司据此解除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林某的工作期间,A公司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五险)。林某对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甚了解。于是林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应向其支付失业保险金?

  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之规定,只要失业职工同时满足上面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A公司为林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超过一年)且林某的失业不是其本人的意愿,因此,只要林某办理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就可以领取失业金。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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