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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2018年07月02日 10:10    编辑:余亚男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例

  丁某系A公司员工,从事操作员工作。2016年9月27日,丁某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5日,经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2月1日,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丁某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该医疗费已由肇事司机张某付清。丁某认为工伤基金也应该支付医疗费,于是就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赔付医疗费,但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拒绝。于是丁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机构是否还应向其支付医疗费?

  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就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具体到本案,丁某的医疗费应该由肇事司机张某承担,即使张某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也可以向张某主张医疗费。总之,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文/谢鹏


  来源:法治鹰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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